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的调研和思考
发布日期:[2009-10-10] 浏览

施平平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利益格局不断变化和调整,大量新型矛盾层出不穷,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如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各类调解方式的有效对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成为新形势下调解工作取得科学发展和创新发展的关键。近期,本人和法工委、县法院、司法局的有关同志,赴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就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通过调研认为,城厢区的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是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体现司法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对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构建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一、城厢区的主要做法
  2007年10月以来,城厢区委、区政府在立足诉讼调解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调解制度和调解活动衔接,建立起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法院指导、部门配合、共促和谐”的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新机制,借助并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区上诉和信访总量不断下降,2008年上访人数同比上一年下降了22.2%,司法调解成功率有明显提高,由2007年的48.8%上升为2008年的75.2%,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能在第一时间快速、妥善处理,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他们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三个衔接”:
  (一)调解组织网络衔接。该区成立了“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性质为区委、区政府的一个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人员由综治办、法院、司法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教育、卫生、劳动、公安、交警、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解决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并促进相互衔接配合,建立大调解格局,形成合力,有效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除了区成立领导小组外,还在下属7个镇(街道)、20多个成员单位中成立了调解组,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触及辖区每个村居。
  (二)调解工作制度衔接。该区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确保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一体化。其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有:1、调解员的“邀聘”和“点将”制度。邀聘调解员来源于人民调解组织、乡镇司法所、人民陪审员或退休法官等,其主要职责是开展诉前调解、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参与其他调解衔接事宜。“点将”制度,即法院将邀聘调解员的基本情况输入信息库,供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2、应急调解制度。应急调解是该区调解工作的一大特色,区法院成立了“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小组”,主动与区委、区政府常设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开展对应调解衔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在第一时间赶赴第一现场,落实第一责任人,找到最佳解决方案”,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自2007年以来,先后成功调处了60多件突发性和群体性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3、绩效考评和经费管理制度。区综治委把调解衔接工作情况列入综治考评内容,制定了具体可操作的考评细则,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处和化解。调解衔接工作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各成员单位、各镇街也优先保障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费,区法院对特邀和聘任调解员实施计件补贴制度,以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诉讼与非诉讼调解衔接。主要通过“三调解、一确认、一指导”来实现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活动的衔接。“三调解”即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一确认”即效力确认,对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系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指导”即指导调解,法院指定审判业务骨干,分片包干,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展开调解工作,并应党委、政府或基层调解组织要求,派员靠前指导突发性、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我县调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从调解组织看,共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63个,配备人民调解员1897名,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扩大。从调解领域看,除抓好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纠纷调处外,积极介入公民、法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补偿、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等现代社会热点、难点的调处,调解领域不断拓宽。从调解机制看,一方面不断规范调解工作机制,制定了调委会工作责任、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五不准”等一整套调解工作制度,统一和规范基层调解机构调处纠纷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另一方面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如兰亭镇试点的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有效整合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各项功能,夯实村级维稳基础,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又如齐贤镇试点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设立镇调委会和派出所的联合调解室,逐步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等调解形式的对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同时,我县的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下问题:一是组织建设有待扩面。特别是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中建立的调解组织不多。二是协作机制有待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调解工作的沟通和配合机制还没有效形成,“大调解”制度建设亟待推进。三是调解衔接有待深化。尚未形成司法调解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这四大调解方式的深度衔接和整合。四是调解员素质有待提高。基层调解员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参差不齐,且往往身兼数职,影响了调解效率。
  三、关于我县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若干思考
  结合城厢区的主要做法和我县的调解工作实际,本人对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构建作了如下思考:
  (一)重视和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根本。城厢区的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之所以上下齐心、配合得当、衔接紧密,根本上在于坚持了区委的正确统一领导,从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设立到各镇街调解组的配置,从各项调解工作制度的制定到具体制度的实施和落实,都离不开区委的统一部署。我县的“大调解”体系构建也必须始终坚持县委的正确领导,争取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以确保大调解工作的全盘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二)扩充和强化调解组织网络是基础。城厢区实施多元化调解衔接机制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于建立健全了一个以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指挥中心,覆盖乡镇、村居、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调解网络,为调解衔接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组织保障。我县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同样要以健全和完备的调解组织网络为基础,可参照城厢区做法,逐步扩充和强化调解组织网络,在各镇街、村居、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协会中设立调解组织,配设调解员,形成挂钩法官——司法所长——调委会主任三个层次的工作网络,调解组织的相关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三)加强和改进大调解制度建设是关键。制度建设是否合理和完备是决定一项工作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和长效性的关键因素,城厢区所推行的各项调解工作制度,既富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又兼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保证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议在立足本县原有调解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城厢区相关的先进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以适应大调解格局的需要,确保我县的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整合和优化全社会调解力量是保障。一方面要集聚和整合全社会的调解力量,学习城厢区有关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效力确认等调解衔接机制,实现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活动的有效衔接,取长补短,相互配合,促进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法律手段、行政措施、道德力量多管齐下,为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全方位保障;另一方面要优化社会调解队伍的素质,逐步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从能力、经验、知识、公信度等各方面严格调解员的资格,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现有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人文素养,并加强其后续力量的发展,为“大调解”格局的构建提供的人员保障。
              (作者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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