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出现“乡镇人大主席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主席职务自行终止”说法,而且个别地方也确有这种事情发生,他们的理由是人大主席必须由人大代表担任,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人大主席职务自然不复存在。
其实这种说法和做法是不对的,必须引起注意。
1996年1月,贵州省洛龙镇人大选举产生镇人大主席。同年10月,县委组织部将该主席调至另一个乡上班。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答复: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镇人大主席职务相应终止。当洛龙镇要补选镇人大主席时,被调走的镇人大主席认为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不合适。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请示:“这种情况可否按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镇人大主席职务相应终止处理?”
1997年4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根据上述规定,镇人大主席调至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的职务。此外,镇人大主席调动工作应由本人依法向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镇人大主席的职务,不能采用调动后自行终止职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