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出台文件 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发布日期:[2008-08-05] 浏览

蒲 人

  6月11日,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严格执行〈监督法〉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专项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县政府各部门,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从履行宪法义务高度来落实监督法,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扎实做好人大常委会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动配合确定专项报告议题,精心起草专项报告,将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的汇总意见在报告中一一回应;并在会议十日前交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列席常委会会议,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列席,特别重要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共同列席,一般专项报告由部门行政一把手作,重要报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作,列席人员应原汁原味听取分组审议和联组审议发言。要切实落实常委会决议和审议意见,对条件成熟的,要及时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落实的,应制定工作计划,分步落实;县府办将加强对职能部门落实情况的检查。
  据悉,这几年来,绍兴县人民政府法治理念、接受人大监督理念一直很强,县政府已经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意见建议暂行办法》、《人大代表旁听政府常务会议暂行办法》、《关于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等文件;每年县人代会前,县长、副县长均深入基层,征求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并将民意融入工作报告中去,受到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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