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08-08-04] 浏览

马 良

  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创新农业经营模式,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综合效益,这就需要集中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如何在坚持家庭承包基本政策不变和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创新现有的土地流转机制,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就此问题,通过在孙端镇皇甫庄等村的调研,提出一些粗浅观点。
  一、现状分析
  孙端是平原水乡,土壤肥沃,有耕地22321亩,其中水田21513亩;水面11833亩,其中外荡6243亩、内荡1530亩、围田4060亩,农业生产自然条件得天独厚。
  近年来,随着孙端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大批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非农产业已成为农民收入最主要来源。据统计,全镇有近四分之一约1万人口常年在外经商、务工,几乎所有青壮年都是“兼职农民”,“老人农业”渐成趋势,农业几乎成为“恋土”老人的专业,土地利用率低下,极大地浪费了农业资源优势。于是,从1998年开始,为使土地不闲置、不抛荒,以农户间自发进行为主的土地流转悄然流行。至目前,全镇流转面积达9695亩。流转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委托流转型,即农户将部分或全部承包田委托村集体经营,由村集体有偿发包给种养大户;二是互换流转型,即由单个或一部分承包户根据需要和其他承包户互相调整地块,便于承包田连片集中,发展规模经营;三是自发转租型,主要是有一些劳力不足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与本村(大多是亲友)或外地需要经营土地的农户私下协商,达成以口头为主的转租协议;四是租赁承包型,即村级机动田和留用田在承包期到期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租赁。具体数据比例如下:
  流转形式   亩数  占总流转面积百分比
  委托流转   3066      32%
  互换流转   1400      14.3%
  自发转租   4340      44.7%
  租赁承包   889        9%
  从孙端现状来看,流转土地不仅形式多样化,还呈现出流转对象多元化、租赁价格市场化、流转面积规模化的特点,流转出的土地以种养为主,土地租金随经营产业效益从150-300不等,有的甚至在500以上,同时,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基地不断形成,“千亩蔬菜基地”、“万亩水产养殖基地”已成气候。据统计,全镇土地流转面积已达43.%,超70%的村有6个,较大规模特色基地4个,20亩以上大户71户,有蔬菜、水产、养殖等农民专业合作社4家,农庄2家。可见,孙端的土地流转已达到一定规模,基本形成稳定的农业生产基地或规模经营,这为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创造了首要条件。同时,多年的土地流转实践,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长远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土地股份制后,农民的承包田全部集中委托给村,村按统一规划要求,对外公开招标,实行产业化、规模化经营。通过调整和整理,形成适度规模,有利于促进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发挥规模效益。
  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土地股份制可以让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有的甚至高于自己种植传统作物的收入。此外,企业和外来业主通过租赁土地,为本地“恋土”农民或无力外出创业务工人员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从原来直接的生产经营者,变为为企业和外来业主打工的农业工人,由此增加了一定的收入。并且,外出经商务工的农民既可安心在外创业,又能获得土地收益,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同时,经营者通过规模经营,也可获得相当可观的利润。
  三是有利于更新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企业和外来业主进入农村后,先进的生产经营理念、生产技术和市场意识对当地农民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学到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自身素质得到提高。
  四是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吸引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土地股份制的实行,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同时土地的规模流转也能吸引有志于发展农业的工商资本和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农业创造了条件。
当然,也不是每个村都能推行土地股份制,需因村制宜,稳步推进。从调研情况来看,能顺利推进土地流转的村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村级领导比较强,群众基础比较好,社会稳定;二是流转出的土地收益相对较高,农户能得到比自己经营收益更多的红利;三是入股土地近期不会被国家征用,并且土地基本成片,水质、土质条件优越;四是农村劳动力就业比较充分,来自土地经营的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群众对股份制意愿较强。
总体来看,孙端镇各村都基本符合上述条件,尤其是皇甫庄、红鲍、村头等三个村的条件更为优越,可以作为试点村先期推开。
  二、存在问题
  建立土地股份制,是农业经营模式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完善,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点变革。对于孙端乃至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加快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恋土”情结难消除。近年来,随着农业税取消、粮价提高、各种直补政策和“三有一化”的实施,农民对承包土地越来越看重,有些农民是“不想不种田,不想多种田,也不想种好田”,宁可守住人均不到0.4亩的口粮田粗放经营也不愿流转。尤其是一些“专职农民”——基本都是老年人,很难在其它行业就业,又对土地充满感情,只好“守土有责”,潜心务农。
  二是承租期短大户难稳定。由于粮价、效益等不确定因素,土地租赁期往往较短,一般为3-5年。这种情况易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大户增加投入,作长期经营的打算,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土地租金标准难统一。土地租价由于土地本身的“绿肥红瘦”及产业效益不同,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一村、一镇土地租金标准难统一。
  四是高效生态项目难招商。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实行土地股份制的根本出发点。如果引进的是一般性的农业项目,农民收益不大,土地股份制的生命力也不会持久。因此,选好项目,持续引进高效生态农业项目,既是关键,也是难点。
五是整体租赁难实施。因为项目的不确定性,在股份制推进过程中,土地并不可能一次性全部租赁出去,有一部分或许正在被整理,有一部分或许正在商讨交易中,难以整体租赁,影响整村土地股份制的推进速度和农田基础配套设施的规划调整。其它还有私有地入股问题、土地退租还原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三、破解设想
  如何化解上述问题,除了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外,更重要的是要坚持以民为本,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创新机制,积极探索,真正使土地股份合作制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助推器”。根据孙端实际,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向群众讲清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群众思想引导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尽量做到合理公平,赢得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对切实需要耕地的农户(估算在10-20%间)或不愿流转影响整片土地流转的农户,可以在已流转土地中划出一块近村、近路的好地,以低于对外租赁价格的标准返租给农户(也可调换),但不得超过原承包面积,也不得再转包。
  二是鼓励投入,适当延期。用足有关政策,鼓励承租户加大对现代农业设备和设施的投入。同时,在不超过原土地承包期限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适当延长承包期限,建议为8-10年,投入特别大的可以到20年。
  三是统一标准,保底分红。根据项目效益情况,以村为单位统一租金标准,由村委统筹分配,并争取保底分红(从调研来看,目前,群众能接受的价格一般为每亩每年300元)。价格与粮价等挂钩,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几年一定,但要确保农民收益在土地收益分成中能稳步增长。
  四是强化招商,提高效益。镇、村合作,发挥孙端外出创业成功人士众多的优势,与工业招商同步,搭建各种招商平台,推出一批有吸引力有特色的重点项目,以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甚至外资的投入。
  五是科学规划,合理发展。按照“依托资源、突出特色、连片开发”的要求,着重发展一批优势产业园区。根据孙端现有的农业块状布局,规划东北以种植、畜牧业为主,西南以水产养殖为主。榆林、红鲍等村着力发展特种水产养殖;新河、皇甫庄等村注重发展无公害蔬菜种植;村头、三条溇、后双盆等村着重发展畜牧业。
  四、几点建议
  目前,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始阶段,其自身还不完善,外部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为了使这一制度创新顺利进行,建议有关部门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政策,加强指导。在搞好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基础上,对原定的有关政策依法予以修改和完善,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并及时抓好落实,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合同签订的指导,最好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增强合同信用等级,保障农户与经营户、农户与集体、集体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
  二是跟进服务,促进合作。利用政务网、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在县农业局设立服务中心,有条件的镇设立服务站,负责日常的服务和指导,登记和发布土地供求信息,统一对外招商,同时强化监管,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和适度规模经营。
  三是创造条件,大力扶持。要注重对农业的政策扶持,加大对高效生态农业项目的招商力度,发挥大项目和农业龙头企业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引领带动作用。要加大对现代农业的资金投入,增加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配套,支持引导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和示范。县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基地和发展专业合作社。相关单位应和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在不违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帮助种养大户发展生产。
                  (作者系孙端镇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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