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买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离婚时 只有一方父母要回房款
发布日期:[2008-06-04] 浏览
  2006年5月,刘丽和张兵夫妇决定买一套房,需要房款60万元,可二人积蓄不到20万元。老张夫妇决定拿出20万元支援;刘丽的父母老刘夫妇也答应把辛苦积攒的10万元,借给女儿和女婿,小刘和小张满口应允,但没有写下字据。一年后,小两口矛盾升级,张兵起诉离婚。得知这个情况,老刘夫妇给张兵打了电话并录了音。电话中张兵说:“我们当初买房是向您借了10万块钱,可是我们目前没有钱;再说我父母也出了20万呢,要还的话也应该先还我父母的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原则,刘丽对于向自己父母借款10万元不持异议,张兵也在录音证据中认可向老刘夫妇借款10万元,因此判决该笔债务是小刘夫妇的共同外债,应予偿还。刘丽对老张夫妇的20万元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可,仅有张兵一方的认可,老张夫妇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判决对该笔20万元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不能作为刘丽和张兵的共同外债。
  法官表示,一般来说,没有借据,就是赠与,借贷就应该立字为据。如果没有书面的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其他比较客观性和证明力强的间接证据,就难以得到法庭支持。
         (文中人名为化名)(摘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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