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救火而受伤是否属工伤
发布日期:[2008-06-04] 浏览
   一天下班后,史某看到隔壁一家塑料厂的仓库内冒出浓烟,他意识到是仓库着火了,如果火势蔓延,将会危及本单位仓库,他随即报警,并翻过围墙投入救火。最终,大火被扑灭,保障了本单位仓库的安全,但史某却被烧伤。史某要求按工伤处理,但厂方却认为史某是帮塑料厂救的火,应由塑料厂负责。史某这种情况,是否属工伤?
  对此,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已作出明确规定,即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为工伤。史某参与救火,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在救火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至于厂方提出的史某是为帮助塑料厂救火而受伤,应由塑料厂赔偿问题,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未经本单位领导安排;三是从事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受伤。
  从史某当时情况看,塑料厂火灾有可能危及史某受雇单位仓库的安全,情况显然十分紧急,史某未经单位领导安排就奋力救火,不仅及时扑灭了大火,而且保障了本单位材料仓库的安全。史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如果史某受雇的单位认为不构成工伤的,史某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中国普法网》材料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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