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不明男子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地的民政局代表受害人亲属将肇事司机及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害人损失。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1万余元,款项由原告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2006年11月22日下午5时23分左右,浙江沸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严某驾驶公司小客车外出履职,在杭州市滨江区环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联庄村口时,撞倒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一名男子,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主要过错责任,受害男子负次要过错责任。在该男子住院抢救期间,严某为其支付医疗费近19万元。今年6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由于受害男子从被撞至身亡一直昏迷不醒,身上无任何身份证明材料,无法查明其身份。因此,8月1日,滨江区民政局作为原告,将严某和沸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
区民政局在此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成为争议焦点,被告在答辩中称,滨江区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享有民事赔偿的请求权,不是此案适格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区民政局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无名男子已经死亡,身份不明,因此其亲属无从得知此事故的发生,亦无法向被告主张权利。为保护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在滨江区尚未设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代受害人亲属主张权利,并无不妥,故作出判决,扣除严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沸蓝公司还应支付22万余元的赔偿金,此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滨江区民政局,由该局提存保管。
(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