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做低合同价带来双方“双输”
发布日期:[2008-03-23] 浏览
    去年年底,颜小姐通过多日的忙碌,终于在浦东浦城路找到了一处心仪的房屋。当她通过房产中介与卖家卞小姐认识后,双方商定出了这套房屋的最终成交价格:550万元。
    但在几天后,颜小姐与卞小姐签署正式买卖合同时,卖家卞小姐要求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和补偿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她说,做低房价,双方都可以支付较少的税费。
    在卞小姐的鼓动下,最终双方签订了51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同时签署补偿协议,约定房款40万元以装潢补偿款的形式与买卖合同的首付款153万元一并支付。此后,颜小姐按约支付了193万元,中介也出具了193万元房款的收据。
    但让颜小姐意想不到的是,当她拿着中介开具的房款收据到银行申请贷款时,却吃了个“闭门羹”。在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中,因收据上显示的首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颜小姐的357万元贷款申请无法得到批准。
    而颜小姐在找寻房产专家咨询时,更惊讶地获知,银行审核贷款资料后发现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数额与收据显示的数额不符,且如果将40万元的房款作为装修补偿款的话,颜小姐将无法取得相应的房款发票,直接导致其再行出售该套房产要多支出约10万元的税款。
    此后,颜小姐为了避免因为合同作假而造成的损失,她曾经先后两次书面致函卞小姐,要求将合同价格变更为550万元。但卞小姐对此置之不理。
    今年1月8日,卞小姐发函给颜小姐,提出解除合同,但同时要求颜小姐承担102万元的违约金。“颜小姐在签订合同时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明知的,合同履行中,我也积极配合她提供了婚姻状况证明及放款帐号等材料。”卞小姐认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换收据,且中介方也同意重开收据。”因此,卞小姐认为那张193万元的收据并非真正阻止颜小姐办理贷款的障碍,颜小姐之所以最后一定要变更合同,是因为她发现自己在税款支付上不合算,所以卞小姐认为违约的是颜小姐,她同意在扣除原告颜小姐违约金的情况下,退还相应的钱款。
    颜小姐一纸诉状将卞小姐告上了法庭。颜小姐坚持认为,是卞小姐怠于配合变更买卖合同并提供贷款所需资料,才导致她无法申请贷款,故违约的不是她而是卞小姐,颜小姐最后提出,要求法院判令卞小姐返还19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475元,支付赔偿金110万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将颜小姐和卞小姐“各打了五十大板”。法院认为,颜小姐和卞小姐以补偿协议另行约定装修费的做法,实际造成了国家据以征税的合同房价的降低,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颜小姐和卞小姐的此种做法是逃避国家税收。鉴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归责于双方,所以两人的损失应由各方自行承担,原告颜小姐要求被告卞小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颜小姐和卞小姐于2007年2月底的往来信函中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该买卖合同已由双方协议解除,则卞小姐应当在原告颜小姐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将193万元予以退还。由于卞小姐已在今年2月又将房屋挂牌了,所以其在此后继续占用钱款的行为造成了颜小姐损失的扩大,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原告相关的利息损失。
          (摘自《东方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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